對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 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 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
具體措施如下: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毀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毀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對以上兩項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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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可以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情形。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下列被侵權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 未經權利人許可,在同 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2、 銷售侵犯權利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3、 偽造、擅自制造權利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權利人的注冊商標標識;
4、 未經權利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投入市場;
5、 給權利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