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可見光5-10分鐘后,于暗處可持續發光15小時以上,初始亮度接近,無限次重復使用;無毒無害、無放射性、綠色環保。
特 點:優異的阻燃、耐水、耐油、耐化學品性能;光澤度高、透明度好、尺寸穩定、不含增塑劑、抗張強度高、耐撕裂度及挺度優異。
用于船舶緊急疏散通道指示、標志線、樓梯標識、走道、地面標識、墻面標識、甲板方向、救生設備標識、消防設備標識等,指導人們在緊急情況發生時能及時處理或逃離船艙到達安全區域。
安裝說明
應在距離地面300mm以內的范圍內連續設置發光船用安全標志,用來指示樓梯、各種出口、逃生通道艙門、拐角、十字路口等處的逃生疏散路線。
所有出口都應設置發光出口標志,其位置是門的把手下端300mm以內。
除被走廊和艙門隔斷的通道外,所有通道都應設置發光疏散指示標志, 位置是距離甲板300mm范圍內的艙壁上或距離艙壁150mm范圍內的甲板上。
對于寬度超過2米的通道,應在兩側均設置連續的發光疏散指示標志。
對于 頭不通的走廊,連續的發光標志應與箭頭配合使用, 箭頭的配備間隔不超過1米,指示暢通的 端。
在所有樓道內, 至少在 側應配備發光安全標志, 位置是距離樓梯不超過300mm 處, 使任何人輕易可以辨別樓梯位置。 如樓道寬度大于2米,應在兩側設置。應設置清晰的標志指示每段樓梯的起始點和終點。
應設置相應的發光標志用來指示船舶的防火設備、救生設備、重要管線、閥門、艙門等的位置,設置的空間距離不超過0.5米范圍內,易于查找。
低度照明指示標志系統的發光標志寬度應不小于75mm.
我公司專業的生產及銷售蓄光型自發光IMO標志、安全類標志、方向指示標志、IMO防火控制標志、消防設備標志、個人防護標志、危險警告標志、禁止標志、ISPS限制區標志、多功能組合標志、臨時懸掛標志、蓄光型自發光低度照明指示系統、蓄光型自發光膠帶、防滑膠帶、SOLAS反光帶、反光斑紋膠帶、斑紋膠帶、船舶管路識別系統、危險貨物標志、安全訓練海報及展示框、防火控制圖修補用小標簽、 各國國旗、船用商旗、船用信號旗等船舶物料。歡迎選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