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什么是危險廢棄物?危險廢物如何鑒別?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定義危險廢物為: 具有下列情形之 的固體廢物和液態廢物,列入本名錄: ( )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 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 (三)【相關檢測指標】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5085-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腐蝕性鑒別》(GB5085.1-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急性毒性鑒別》(GB5085.2-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浸出毒性鑒別》(GB5085.3-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易燃性鑒別》(GB5085.4-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反應性鑒別》(GB5085.5-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毒性物質含量鑒別》(GB5085.6-2007) 《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T298-2007)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08年8月1日 (四) 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和《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1~GB5085.6-2007),結合樣品分析結果,送檢樣品: 1. 根據GB5085.1-2007鑒別標準進行鑒別,樣品不具腐蝕性特性; 2. 根據GB5085.2-2007鑒別標準進行鑒別,樣品不具急性毒性特性; 3. 根據GB5085.3-2007鑒別標準進行鑒別,樣品不具浸出毒性特性; 4. 根據GB5085.4-2007鑒別標準進行鑒別,樣品不具易燃性特性; 5. 根據GB5085.5-2007鑒別標準進行鑒別,樣品不具反應性特性; 6. 根據樣品全成分分析結果,樣品不含GB5085.6-2007中所列毒性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