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廢處置九大管理制度是:名錄制度、標識制度、管理計劃和申報登記制度、應急預案制度、許可證制度、轉移聯單制度、事故報告制度、經營情況記錄與報告制度、許可證頒發情況上報制度。
? 名錄制度
《固體法》 五十 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危廢廢物名錄,規定統 的危險廢物鑒定標準、鑒別方法和識別標志。”
危險廢物定義及范圍:
? 標識制度
《固體法》 五十二條:“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 管理計劃和申報登記制度
《固體法》 五十三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申報登記應以企業內部臺賬記錄為基礎,確保真實性。
? 轉移聯單制度
《固體法》 五十九條:“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具體操作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
? 許可證制度
《固體法》 五十七條:“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 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
? 事故報告制度
《固體法》 六十三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縣 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 經營情況記錄與報告制度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十八條:“縣 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要求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定期報告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情況。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如實記載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類別、來源、去向和有關事故等事項。”
? 許可證頒發情況上報制度
《危險廢物許可證管理辦法》 十六條:“縣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 年度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頒發情況報上 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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